一,首先要界定一个问题,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权,户口是户口。同一户籍登记单位的人,不一定是该房屋的共同产权人。譬如,一家三口登记一户,孩子幼年,则孩子并非房屋的共有权人,其父母才是。
二、就本案讲,要搞清楚房屋的来源,乙是否合法地拥有该房的部分产权,即甲乙共有;如有,则乙有权取得拆迁补偿利益;反之则无。
以上意见供参考。
这个问题要看拆迁补偿如何计算加以界定。
如果是按原房屋面积确定补偿款或新房屋,则补偿款或新房屋归甲所有,乙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是按户口人数确定补偿款或新房屋,那么补偿款或新房屋中就有乙的部分,乙可以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