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挂科后的次日算起,十个自然日后就可以预约补考了。
一般当场有一次补考的,还不过要等过年后了
十天之后方可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