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在先使用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025-04-05 04: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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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专利应考察以下要件:
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与他人专利权相互冲突的内容。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由于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申请注册商标可能与之发生冲突的情形主要见于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要素为形状、图案与色彩,因此,如果将他人外观设计中具有显著性的形状、图案、色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就可能损害他人的专利权。判断商标与外观设计是否相冲突应注意以下问题:1、商标与外观设计在整体上完全相同或极为近似,则可认定相互冲突;2、商标与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有一定区别,但在构成要素上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则只有当商标的显著部分与外观设计的显著部分或要部(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该部位称为“要部”)相同或近似时,才可认定为商标与外观设计相互冲突;3、商标与外观设计所含文字相同或近似的,由于一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意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同时,在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中,产品外表所表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是一种图案,应当考虑其作为图案的装饰作用,而不应当考虑其作为文字的字意,故而,只有在商标与外观设计所含文字的外观相同或近似时才能认定为相互冲突。
第二、他人的专利权在先并有效。首先,应以专利的申请时间为标准来衡量其是否较之于商标申请在先。其次,在申请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纠纷的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第三、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外观设计的使用产品应相同或类似。如果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外观设计的产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则不应认定商标损害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四、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