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明怎么样才可以开出租车?求大神帮助

2025-04-13 22: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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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持证上岗。对不出示全省统一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容局及其客运管理人员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管理时应当做到: (一)对申办营运许可凭证、服务资格证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告知申办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履行客运管理职责,文明执法、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三)不得违反规定罚款、收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容局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时应认真登记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和要求,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书面通知被投诉者; (二)被投诉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容局提出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三十一条 乘客与客运服务驾驶、售票人员对收费和客运服务事宜发生争议时,由市容局协调处理,乘租客运出租汽车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对计价器有异议的投诉,由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处理。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或未办理客运许可证手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以及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先将其车辆停存到指定地点,出具停存证明,处以5000元至lOOOO元的罚款。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后,退还车辆。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转让经营权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营运许可凭证和服务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的,或未参加年度审验及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营运活动时,责令改正,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0至15天。 违反第十六条第(八)和(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容局配合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之一,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规定之一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参加培训学习5至10天;再次违反的,取消其客运服务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第三十五条 乘客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元至30元的罚款,造成车辆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营运许可凭证和服务资格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将出租汽车客运场站改作他用的、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和管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个人罚款超过1000元,以及对驾驶员取消服务资格证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妨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 客运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第三十条第(一)、(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计程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小轿车;城市小公共汽车是指属于城市公共交通范围的十二座以上二十座以下的定点、定线营运的客车。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城管局网 http://kmscg.gov.cn/ReadNews.asp?NewsID=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