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记录查询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2025-04-08 15: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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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一)2006年10月8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五、实施对象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贵港市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实施对象是单位和个人。
六、房屋原始登记凭证查询范围及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八条规定,查询原始登记凭证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1、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2、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5、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6、涉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7、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