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退役军人主要政策. 残疾退役军人的政策主要分为生活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社会优待四个方面。. 生活待遇.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25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2018年8月1日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年标准分别达到80140元、77610元、75060元。.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法律分析: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相关法律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可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