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后,原房产证由办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收缴的,这个具体依据当地的房管局职责确定,有些城市新设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归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暂无新设机构的,原房产证归房管局收缴。
二、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由不动产登记局收回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不动产登记局没有要求强制换证,原房产证土地证可以继续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