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调节生效后,发现调解书上没有

2025-03-22 05:59:1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法律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调解书生效的时刻是在收到调解书之日开始,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是自收到调解书只日开始计算而不是调解书作出之日。从你给的题目来说,调解都还没有盖章说明还不完整,更不可能达到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这个条件,所以调解书不生效。喜欢的朋友点个赞谢谢哈

回答2:

如果漏项的,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处理,不处理或不服,就该项争议,起诉到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回答3:

能把问题描述清楚一点吗?是调解书上没有可执行的数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