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的土地私自重新耕种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背景:
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规定:
《森林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背景:
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而制定的法规。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2000年1月29日起实施。
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