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其直接向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有两个问题需要跟大家讲解一下。
第一,关于捐赠的途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捐赠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此前关于捐赠的政策多强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人民政府捐赠,这次疫情发生后,媒体曾报道,有纳税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以解决医院物资紧缺的问题,对此,我们结合实际在文件中明确,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也可享受免税的优惠,对多种途径的捐赠行为均予以鼓励。
第二,关于货物的范围。文件中所指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的物品,也包括所有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物资,纳税人捐赠的方便食品、建材等都属于“货物”的范围,都可以享受免税的政策。也就是说,只要捐赠的货物是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