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附注日
是企业在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上签署的对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日期。
在日常会计处理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在财务报表附注上签署编制日期,有三种签署方式:一是签署资产负债表日;二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即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日和审计报告日);三是不签署日期。那么,这三种情形究竟哪一种正确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一)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但会计准则并未对报表附注提出注明编制日期的要求,由此可见,财务报表附注仅是应该将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而无需注明附注的编制日期。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附注编制的要求中也没有要求注明编制日期。这就是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没有提出“报表附注日”的概念,所以,笔者认为,财务报表附注应无需签署编制日期。
但是,一些地区出台的财务报表附注范例或指导格式的落款中出现了签署的日期,而且在许多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附注的落款处也往往写上了本企业名称和附注编制日期,笔者认为,由于这种做法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无据,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最好不要签署,但如果一定要签署日期,也应该签署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即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日和审计报告日一致。
另外,一些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附注往往在落款处写上“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截止日,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章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信息,所以,如果在财务报表附注落款处写上资产负债表的截止日,而附注的内容中又披露了资产负债表截止日以后发生的日后事项,则明显不妥。
与财务报表日期一致
就可以
一般是月末或年末的日期。
是写填表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