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办案或调查中损坏了他人财物,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如果不是故意损害公民财产,不属于违法。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受害公民,有权向办案公安机关要求赔偿。
程序: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你好
1、《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过失毁坏财物罪”,自然不能以此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说因为过失行为,导致财务毁坏损失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失火罪”;具体需要根据事实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