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以员工有高血压解除合同,但职工求职隐瞒了病情的除外。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患有高血压,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职工如果患有高血压不能工作,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还应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项和第三十九条(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因为岗位要求,不能招用高血压职工,且在招录时明确公示,员工隐瞒高血压病情,致用人单位违背真是意愿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