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提交以下材料:1、再次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3、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5、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供原件的只是供效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