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附件2《<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30栏反映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抵扣进项,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以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通行费的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