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执行的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效力问题

2025-04-14 11: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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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现行有效文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全文失效。
两个文件内容链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8585&flag=1
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3341&flag=1

回答2:

对于2006年与2009年31号文之间的冲突,

冲突部分适用于2009年31号文的规定。

在2009年31号文中未做要求的部分各地按其各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是否适用2006年31号文做具体规定。

例如,现在的江苏就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否3年结转已经下文件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