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后转为该单位正式员工,公司进行经济补偿时是按照哪个时间计算年限?

2025-03-19 04:33:46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2010年你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现工作单位工作。在此期间,你同工作单位是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2010年后至今,你同现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单位的直接用工员工。在此期间,你同工作单位是劳动关系,同劳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所以,2010年前的经济补偿金应该由劳务公司支付,在法律上,用工单位没有义务支付。
2010年后经济补偿金应该由现工作单位支付。(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六个月工作年限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由于你06年到14年在同一单位工作,所以,你可以向现单位要求支付06—10年的经济补偿金,因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有连带责任。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由于已经超过两年的时效,劳动仲裁可能不予支持,现单位也会予以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