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1000万元 做营业收入
分包给下家990万元 做营业成本
该项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照其中的差额10万元征收相关税费
上述需要在税务局办理备案,相关项目需要有相关的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注意:
下家不能开票的情况 不能够差额征税,因为你没有发票,就无法证明你确实分包了990万元,
下家为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不能够差额征税 因为上述条款中的单位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中规定,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并不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