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2)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3)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2、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3、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
(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等。
4、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2)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3)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4)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5)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8)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5、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4)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5)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规定:
第一百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一百〇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安检常识及注意事项
不能托运的物品有:超出额定的重量、体积,或者夹带危险违禁品的行李。液体超过1000毫升的都不能带,不适宜运输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各种违禁品)、活体物品、易碎、易损、易腐物品及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物品(如海鲜、榴莲)。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 用 枪、公 务 用 枪:手 枪,步 枪、冲 锋 枪、机 枪、防暴 枪等。
2.民用 枪,气 枪、猎 枪、运动 枪、麻醉注射 枪、发令 枪等。
3.其他 枪 支:样品 枪。道具 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 首,刺 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 支、械 具:钢珠 枪、催 泪 枪、电击 枪、电击 器、防卫 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 药:炸 弹,手 榴 弹,照 明 弹、燃 烧 弹、烟 幕 弹,信 号 弹、催 泪 弹、毒 气 弹和子 弹(空 包 弹、战 斗 弹、检 验 弹、教 练 弹)等。
2.爆 破 器材:炸 药、雷 管、导 火 索、导 爆 索、非电导 爆系统、爆 破 剂等。
3.烟 火制品:礼 花 弹、烟 花,爆 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 刀 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钾、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贵重物品:笔记本电脑、现金、信用卡、珠宝。
紧急物品:护照、身份证、药品和商业文件。
充电宝:必须随身携带,不能托运。
利器或钝器:乘客不允许携带管制刀具登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与托运行李一同托运。 【/h/】个人化妆品:随身携带的化妆品容器容量不得超过100ml,要分袋放置,以备开箱检查;体积超过100毫升的化妆品,请放在托运行李中。
酒精类物品只能托运:酒精体积百分比小于等于24%的,不限制;酒精体积百分比在24%至70%之间(含70%)的,每人递送的净含量不得超过5升;体积百分比大于70%的酒精不得作为行李交付。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好、锁好、扎牢,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够安全装卸和运输
,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行李箱、旅行包、手提袋一定要上锁。
不能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软件包捆绑到一个软件包中。
不能在行李上附加其他物品。
竹篮、网袋、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
每件托运行李的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 超过上述要求的行李必须经南航事先同意后方可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