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犯的钱物按规定由看守所进行详细登记并代为保管。人犯出所后寄来的财物按规定退回。
相关法律规定: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可以啊,出所的时候就应该交接清楚的。这是必要的手续
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在押人员账目上未结余的金钱可以退还。
可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