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你说的情况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坚持这样做,视同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赔偿。如有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