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要求,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聘期3年。(2)鼓励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当地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3)3年服务期满可以报考公务员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另外,参加特岗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自服务期满起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