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考试,再申请资格审查认定。
1、教师资格证书考试需要考哪几门课?
答:申报教师资格证书者要拥有普通话水平证书,必须参加相应的考试,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还要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经过材料审核、资格初审后,申报者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核,考核分为笔试和说课。
2、一年考几次,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考试?
答:全省统一组织每年两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上半年1月份报名,4月份考试,下半年6月报名,10月份考试,具体事宜可向市教育局考试中心咨询。
教师资格证书每年也有分上半年、下半年两申报,技能考核具体时间和地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在媒体登出公告或通知。
3、教师资格证书有无地域之分?比如浙江考的证书能不能在其它省市用?
答:教师资格证书没有地域之分,全国通用。目前有关教师资格证书的条例,国家教育部正在修改中。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