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向社保局部门投诉的,经核查发现确未足额缴纳,将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如果用人单位在社保局行政部门发出限期补缴通知后依然不予补交的,则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社保局在核查处理某一劳动者投诉社保时,可能会对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社保缴交违法情况予以核查,如还存在其他劳动者未足额或险种不齐全时,会一并进行行政处理。 5、用人单位在接到社保部门核查通知,如无理抗拒、阻挠或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可能面临罚款处罚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先要求给上社保,如果不给上,到劳动保障部起诉!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以不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补偿金。
可向社保局投诉,或者提出辞职要求给予补偿金。
相关的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是非常大的,除了要补缴未缴、少缴的社保费以外,罚款数额也非常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任相对减少,只要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滞纳金的责任不算很重。但相对于正常缴费来说,仍然是“不菲的支出”。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还主要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用人单位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持续的,应当连续进行查处。如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均存在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只查处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少缴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