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2025-04-13 06: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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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法律依据
1、《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21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应当做如下理解:

1、凭证必须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使凭证能够证明支出确实存在,也不意味着能税前列支,例如企业为投资者支出个人旅游费用,即使取得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证明确实存在支出,也不能在税前列支,因为与收入无关;再例如企业以不合理高价从境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其支出也不能全额列支,因为支出不具有合理性。

2、凭证应当具有合法性。一方面,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应当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第14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均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不能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凭证应当符合税法规定,即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就不能在税前列支。

3、凭证应当具有有效性。如果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经济活动不符,则凭证无效。例如企业购买货物并在当年支付款项,收款方跨年向其开具发票,如果企业以发票列支第二年的成本费用,则此项凭证是无效的,因为发票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交易相差了一个会计年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

无论何种凭证,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能够证明企业发生了真实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即应承认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而不仅限于发票。

三、企业需要注意:
1、如果付款方没有取得发票,则付款方应当通过书面合同、通讯记录等方式证明自己在交易中没有主管过错,即已经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的要求履行了索取发票的法定义务;
2、用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与用于其他目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外延可能不同,不可混淆。例如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或扣减营业税营业额的凭证,分别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加以规范。鉴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对所有税种都有规范效力,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凭证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是所有涉税凭证的开具、接受和使用必须遵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