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国法治被公认为普通法法治或程序法治模式,它是以普通法(广义)来展现自身的,而普通法本身又是以诉讼程序为中心起家和维续的,简言之,英国法治是关于程序的、关于救济的、关于司法先例的,其制度背景是强大的法院。
2.英国法治模式是对理性经验主义哲学的体认,是一种复杂的经验过程,历经长期的磨和和适应。英语中所谓的“法治”在德语中可以被称谓“法治国”。法治国是德国人经过200年的探索所找到的一种实用可行的和平的治国方略。
3.法治国的思想产生于德国18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想。研究表明:法治国不仅有形式的也有实质的,而不是中国有的学者所认为的“法治国只是形式的”。德国的法治国经历了自由法治国、形式法治国、混合法治国、“实质法治国”和公正法治国等阶段。美国的法治起源于英国,但是,历史的独特性导致了美国走向了自己的法治模式。这种法治模式体现为:超越政治、权利至上、法律(宪法)至尊和法治自主等。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a, 英文Great Charter),1215年6月15日(一说1213)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的宪法性的文件。其宗旨为保障封建贵族的政治独立与经济权益。又称《自由大宪章》或《1215大宪章》。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英国法治被公认为普通法法治或程序法治模式,它是以普通法(广义)来展现自身的,而普通法本身又是以诉讼程序为中心起家和维续的,简言之,英国法治是关于程序的、关于救济的、关于司法先例的,其制度背景是强大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