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一方不肯去办理登记手续怎么办

2024-11-08 0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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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复如下:
一、双方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你是否可以单方面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我国上述法规的规定,男女双方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的,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后方为生效。
所以,你们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前,只是双方处理离婚问题的一种意向性协议文书,这种文书除了能反映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意思表示一致外。并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所以,你们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仍然必须携带《条例》第十一条(一)、(二)、(三)项所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二、如果上法院起诉离婚,而对方当事人又不到庭,法院一般会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这就说明: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接受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必须按《开庭通知书》或《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出庭。开庭中当事人如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审判人员同意,擅自离庭的,原告可作撤诉处理,被告擅自离开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当然,如果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情形的例外。具体可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本案的特征,我认为如果对方坚持拒不愿和你协议离婚,不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那你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与她离婚。

回答2:

现实中也有不少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双方多次协商,约定好各种条件。特别是一方出轨时,其实无过错一方也是想离婚的,但是她希望多得分一点财产,最好对方自愿放弃或者补偿财产给她。

有时候在协商过程中,有过错方出于内疚同意了,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又觉得心有不甘,所以反悔了,不愿意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那么无过错方就想着用离婚协议作为证据来起诉,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按照离婚协议来判决的,原因就是这个离婚协议是以离婚登记为条件的,所以没有去登记就不生效。
那么无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怎么样才能让离婚协议变成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呢?
要做到这一点其实是很不容易的。
因为只要协议书的名称是“离婚协议”,那么就变成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协议。所以如果你想这份协议书不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第一就是去掉离婚二字,变成普通的婚内协议。这份协议你可以没有婚内二字,只要有协议二字,签订的时间在婚内,那么就是婚内协议。
好,既然是婚内协议,就可以不要写“假如离婚”这样的字了,如果这样写,又变成以离婚登记为要件了。直接就写财产归属,或者写就是不敢是否离婚,财产约定如下。

所以你要做到这些,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对方的法律意识不强,并不知道你这么写的目的,那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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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是不是要写一个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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