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属于共同共有,对于该房产的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处于效力待定,如果你方不予认可,则自始无效。
但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构成善意取得,去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为无权处分人
受让人善意(不知道对方无处分权)
合理价格受让
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
结合本案,如果房屋符合市场价格,不存在低价买卖的情形,并且已经过户登记,那么,受让人善意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夫妻不知情的一方无权主张要回房屋,只能向另一方主张房款。
以上,祝好!
看是否可以过户,如果可以,则有效的
夫妻二人,如果一方私自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只要是房主,管你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