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自次月起暂停其参保人员的基本保险待遇,并终止向个人账户划账;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补缴后,可恢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