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额论的话,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金额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规定,以海南省为例,被盗价值达到一千五百元,应当立为刑事案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 窃、 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 元以 上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 别巨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 会治 安状 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 察院批准 。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 “数 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法院、人 民检察院 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3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扩展资料:
盗窃罪量刑标准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事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到六个月刑期;
(3)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办理。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3万元以上不满30万、30万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有两种
一种是3000及以上可以立案,一种是3000以下但2次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