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今年会出台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请及时关注当地会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