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碳排放权无形和交易的属性,很难划分其到底归属于哪一类会计科目。
如果仍需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入账的话,不妨根据控排企业持有的意图来对碳排放权进行不同的处理:企业以交易为目的的部分可确认为金融资产;用于履约且不参与交易的部分可确认为无形资产,且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开发事项的费用也参照无形资产研发处理。
1、由于碳排放权可以参与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从这方面看来可以将其定义为存货,碳排放权符合持有以备出售的性质。
但就存货的有形属性来看,碳排放权是无形的,并且拥有碳排放权的控排企业并没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其作为企业的产成品或商品,目前仅仅是为履约而购,为交易而购。因而,碳排放权不满足确认为企业存货的条件。
2、单从准则概念上看,较符合无形资产的属性,单越来越多的控排企业认识到从政府得到的免费配额不仅是用来完成履约,而是将配额盘活,通过交易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润,因此,碳排放权是用来交易的资产,有别于使用年限较长且非流动性的无形资产。
3、说到无形和可用于交易的属性,可将碳排放权这种新型的资产归属于金融资产。从理论上来说,会计处理方式中将以交易为目的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较为合适。
但由于我国碳金融化程度较低,不健全的交易操作制度以及缺失的规范监管制度等现实问题都使得碳排放权交易在实际的会计处理方式上不具备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