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