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或者工资单。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须提供能够作出有效证明的两人以上证人证词,并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则,证人证词必须分别作出,证人签字确认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首次就医病历等医疗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5、用人单位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局盖章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6、近亲属代为申请的,需提供能证明与伤害职工为近亲属的有效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授权委托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属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发生
事故时的两人以上的证人分别作出证明材料,证人签字确认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中要具体说明事故发生当时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的部位和程度;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提交上下班的工作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6、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拨付程序 一、待遇申核 工伤基金承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须由用人单位负责申领,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用药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2、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 6、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1、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赔偿调解书相关材料。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待遇除提供工伤认定书等其它“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企事业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表》; 2、《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申请因工死亡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2、《企业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 (五)申请康复器具的需提供市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康复器具安装鉴定结论通知书,到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安装或维修康复器具通知单,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或维修。 (六)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定期伤残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 5、企业分管人员、职工本人签字后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须知》: (七)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提供的材料: 1、《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被供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书。 4、工亡职工原始档案 5、供养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待遇拨付 (一)一次性待遇拨付 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科待遇审核员审核,报工伤科长及分管主任审批后由待遇拨付员开具拨付单,企业社会保险专管员于每月的20日之后到工伤科领取拨付单、到财务科领取支票。 (二)定期待遇拨付 1、伤残津贴。 参保企业的职工,工伤致残经鉴定达到1-4级并办理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伤职工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2、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后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供养亲属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3、存折领取。 新增的享受定期待遇人员,由工伤待遇拨付员与相关银行制作存折,并通知企业社会保险专管员负责领回发给本人。 4、报送生存证明。 所有享受定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每年6月份日和12月份分别提供两次生存证明,逾期不提供者暂停发放定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