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事故我负全责,对方住院我垫付的所有医药费,垫付4万6千,收据都在我手里,对方在我不知道的情况出院,并给医院说收据丢失办理了出院手续把发票开走还有剩下的9000元医药费,对方也够不了伤残,她还问我要10几万赔偿,我没有答应他就去我家闹堵我家锁眼,我报警了,现在都过了6个月了,她也没有联系我们,我该怎么才能要回我垫付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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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