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 风险抵押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规定:至于一些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 (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