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你理解错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里的人到农村买房,或者买地建房,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因为即使你买了,也不属于你自己的房产,属于集体的,你是无法购买的,到最后,弄不好,你一无所有,并不是要涨价,国家早就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国家面临农村土地改革,方案还没有出台,具体如何操作,还需等待,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农村土地,还是需要暂时维持现状,以便改革,
第三,必须明确,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属于“逆城镇化”行为,是坚决不能允许的。不论怎么改革,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不能把耕地改少,不能把粮食产能改下去,不能把农民利益改掉。要在拿出改革整体框架和工作方案基础上,先选择若干地方试点,总结出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改革经验。当前要注意夯实扩大权能这一基础、完善征地制度这一关键,努力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
(天诚国土规划设计)国土部:决不允许城里人下乡买地建房,是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这样的土地权属不予登记的!
请参考:
《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遗产,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公民财产意识不断增强,城镇居民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纷纷要求国土部门按照《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将继承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之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城镇居民不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承受主体,城镇居民不能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
基于这样的法律冲突,国土部门目前还没有办法办理城镇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后的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已经酿成农村宅基地管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的期限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同意楼下的回答,人家只是保证农村耕地面积,怕非法侵占的太多,将来没地了,全是城里人的楼,那剩下的老百姓不是更没底儿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