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没收学生东西不归还是犯法。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时扣留学生的物品。没收和暂时扣除财产是行政处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显然没有这种权利。行政处罚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相应的学科资格。根据1996年在中国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有三种享受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政处罚。”
3.由行政机构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受托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委托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法第19条规定:“受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管理依法设立的公共事务的商业组织;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要求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组织相应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
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学校的法律救济个人权利和财产权是公民拥有的两项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拥有移动电话等个人物品的合法财产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河南南阳华龙高级中学在操场举行手机销毁大会,数十部从学生处没收来的手机被用铁锤砸毁、投入水桶中。
据报道,学校销毁手机的依据为其自行制定的《华龙高中部学生手机等9项管理措施》。该文件第一条内容规定,“在教室、公寓发现学生有携带手机的,直接放入有水的水桶内或收缴后统一集中销毁;
在校园发现学生有携带手机的,一律没收,集中保管,放寒假时领取。但特别强调:性质严重的,当场砸碎或统一集中销毁。发现有手机充电器的、私拉电源插座、吹风机等违规使用的用电设备一律没收,统一集中销毁。老师在收的过程中坚持不交或者顶撞老师者,直接开除。”
学校对于学生进行管理确有必要,也是学校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的手机等私人财物可以被学校随意处置。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只能从表面上限制学生的某种违规行为,但引发学生抵触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或许会更大。
更为重要的是,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其管理行为从心理学角度讲对于未成年的管理对象(学生)往往会产生深远影响。法制社会建设需要从学校开始就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灌输法制理念,引导学生遵法守法。
如果学校以违法的方式实施简单粗暴的管理,一旦给年幼的学生心理打上不良烙印,对其日后的成长极其不利。学校用如此简单粗暴违法的方式进行管理,用违法侵权的方式教育学生,又何谈培养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呢!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学校没收、销毁学生手机属违法行为
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收,是对个人所有权的剥夺,只有有权机关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才能够针对相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此项处罚。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老师当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实际上计划经济时候行政权力绝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有权是绝大多数权利的基础,几乎可算是权利之王,确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在一个权利社会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可以积极向老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是,老师没收或强行“代为保管”虽然没有法律依据,却多是出于爱护学生、期望自己的学生努力向上、掌握更多的技能以适应这个残酷的竞争社会的目的,所谓溺爱适以害之,大爱而责之。虽然你现在可能还不太能理解老师的爱,不过作为一个应该年长于你的人,还是希望你能体会老师的用意。从而能秉承对老师的敬爱之意以及对自己的未来负责的态度与老师协商解决物品归还的问题。
老师的这种行为不算违法,如果严格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他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务,而是在行驶老师的职责,只能说你老师很聪明,他这样顶多会被定性为暂时替你保管,等你需要玩的时候来跟我要,我再给你,这样既保证了你上学不会贪玩,好好学习,如果非要追究的话,反而让你还占不到便宜,而且让他还让他还有理了!!!
估计他就是看你们家长在校长面前让他难看了,故意刁难你们的
推荐一个方法,就是脸皮后点,主动去跟这个老师套近乎,承认错误(哪怕是没错误也要假装你错了)然后在跟老师说几句好话,以求他的口气跟他要,然后跟他保证以后绝对不会贪玩,好好学习。最好再能夸上他几句好话,说知道段长是为了我们好,我们今天承认错误,也真正意识到自己错了,向段长保证以后绝对不贪玩,然后一次一次去磨他,肯定会要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