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5-03-24 0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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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有最高院的刑诉解释61条和最高检的刑诉规则第265条,只限于于言词证据(且不包括被告人供述),对其他的证据虽然都做了形式、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但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形式、程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回答2:

你少写了半句话“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询问笔录要记录询问时间,如果张三是询问人员,李四和王五为证人,笔录上询问时间都是1点30至2点钟。

回答3: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