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龄大小,是男是女,都有承包权。但是,法律的规定到了这部分农民身上就不适用了。这部分农民几年、甚至十几年拿不到依法应该得到的承包地,实际上就等于被剥夺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权。
对这部分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剥夺是人为造成的,一是基层干部对国家土地承包法律以及中央有关土地承包政策理解不透,以土地延包30年不变为借口,怕违反政策,不敢调整土地,二是由于土地调整涉及多户现实利益,难度大,不愿调整土地,导致延包期内新增人口得不到土地。三是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一些地方政府不从农村宅基地审批、新增人口都需要土地的现实需要出发,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时少留甚至不留机动地,导致现在村民批宅基无地可批、想给新增人口补地也无地可补。现实生活中,耕地承包期为30年,在这30年中,农村的人口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必然出现已经死亡的人不吃粮但有地种,新增人口需要吃粮却无地可种的现象,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导致人地矛盾。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得不到土地,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这样,既有悖社会公平,违反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人人有地种,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实,法律和政策对这一问题都有明确的解决办法。中央有关文件指出,为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以对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小调整。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了承包地的;二是部分农户由于国家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承包地被征收,失去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是由于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较大,新增人口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况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是将死亡人口或者户口迁出的人口的承包地收回来,补给新增人口,调整期一般是5年。实践证明,这样正确理解中央政策,对承包地进行了小调整的农村,人地矛盾得到了解决,干群、党群关系就很和谐,反之,干群、党群矛盾就很激烈。
为正确落实国家法律和中央相关政策,化解因承包土地问题引起的干群、党群矛盾,从切实维护农村稳定大局出发,建议各级政府积极落实好农村承包地小调整政策。解决农民没有承包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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