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手工业管理制度是“匠籍”制度,当时的手工业者称为“匠户”,匠户在户籍上自成一类﹐必须在官府的手工业局﹑院中服役﹐从事营造﹑纺织﹑军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业生产﹐由各局﹑院和有关机构直接管理。不允许他们随意脱籍﹐必须世代相袭﹐承当指定的工役。如果不肯入局﹑院服役﹐就要“痛行断罪”。
明代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中服役者,称为军匠。从法律地位上说,这些被编入特殊户籍的工匠和军匠比一般民户地位低,他们要世代承袭,且为了便于勾补不许分户。匠、军籍若想若想脱离原户籍极为困难,需经皇帝特旨批准方可,二身隶匠、军籍是不得应试跻于士流的。轮班匠的劳动是无偿的,要手工官坐头的管制盘剥,工匠以怠工、隐冒、逃亡等手段进行反抗,明政府不得不制定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以银代役法。嘉靖四十一年(1562)起,轮班匠一律征银,政府则以银雇工。这样,轮班匠实际名存实亡了,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人身束缚大为削弱。明中期开始的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无疑促进了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到了清代,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正式终结。
匠户在作访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各监局的宦官亦多占匠役。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天顺十年(1460)﹐工匠逃亡多达三万八千余人。明政府一方面设法招抚﹐一方面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知情不举者亦充军。成化二十一年(1485)﹐明政府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南匠每名月出银九钱﹐北匠每名月出银六钱。纳银后﹐可免赴京当班(见匠班银)。嘉靖四十一年﹐明政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