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玲律师解答:你朋友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该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无效约定。所谓流质条款也称绝押条款,是指在订立质押(抵押)合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而质权人(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于债务人不公,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你的朋友在与你在订立质押合同时,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设备归其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借款到期后,你不能还款,你朋友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但应当协商或依法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理质押设备,质押设备不能当然地归你朋友所有。
质押权不等于或者属于所有权。
法律规定、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变卖抵款。
一般而言,抵压物是高于还款价,债权人才愿意将它做抵压物,所以实在还不起,拍卖是较公正的做法。当些能否拍出或高于抵压物的价值,要由市场决定,所以协商也不为是一种方法。当然,这也是国家律法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