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标准的编写基本上都符合GB/T 1.1—2009的要求,一项标准有完善的程序做保证,有科学、合理的技术内容做基础,还要有规范的编写来表达。当前,在编写标准时主要在关系严密性、逻辑性,内容灵活性,格式规范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如下:
(1)标准的严密性、逻辑性不足
标准中要提哪些要求,这些要求的关系、前后顺序都应给以简单、明了的表述,不要一个问题多处重复,甚至产生矛盾。
(2)标准中确定有关内容的灵活性掌握不够
标准所规范的问题只是应在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内做尽可能全面的要求。但标准中的要求并不全部是固定死的。对具体指标的规定随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如强制性标准就更明确给出极限值或某一范围,而对于推荐性要求,某些值就可以由供方确定,标准只要给出检测方法和表述方式即可。标准中类似这些情况应在保证符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给以足够的灵活。
同样,对于量和单位的问题,在符合计量法,符合GB 3100系列标准的前提下,也可以有足够的灵活性。
(3)格式上出现问题较多的具体情况
①封面上未填写中标分类号和国际标准分类号,或填写错误;②封面上未填写代替标准信息;③标准名称与技术内容不相称;④采标一致性程度标识错误;⑤将应纳入编制说明的内容放入前言;⑥遗漏应在前言中说明的内容;⑦前言中包含了范围的内容;⑧前言中混淆了代替、废止的概念;⑨引言包含了要求;⑩范围中规定了要求;?范围不明确;?范围与标准中有关的技术内容不匹配;?引用文件一览表中漏引或多引了标准;?引用标准有误;?引用了作废的标准;?引用标准名称有误;?分类中不给原则等。
(4)技术内容出现问题较多的具体情况
①不规定具体指标的试验方法;②该定量的指标不定量;③要求中包括了索赔、结算等内容;④量和单位及其表述不符合GB 3100系列标准的规定;⑤未给出试验方法的准确度(精密度、允许差);⑥不同操作步骤中的有效位数不协调;⑦检验中不明确检验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