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到还是经常有.第一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第二种情况属于代付货款,如果第二种情况取得A委托B公司的代付货款通知书或者证明,从法律角度讲还算是合理的。第一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虚开,税务局如果查到的话,那是板上钉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