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个三年级的小孩构成侵权,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对一年级小孩儿的损失赔偿。当然,需要小孩子的监护人来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因为小孩子没有履行能力。然后,一年级学生受害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身体受到侵害,学校应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大概来说,学校过错不是很大,甚至没有过错,承担比例相当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