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起诉分为国家公诉和刑事自诉。
一、国家公诉的条件。
国家公诉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
二、刑事自诉的条件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一、律师见证的概念
律师见证是律师接受检察机关书面的委托或本人的书面申请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眼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律师作为见证人,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与一般见证人是有区别的。律师见证是一项非诉讼业务,是律师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确认,此种见证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举,其意义在于:能促使办案人员认真、严肃地对待他们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强其责任感,从而保证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的稳定性。一旦发生被告人翻供变证,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律师和被告人当初签字的见证书作为法院公正判决的证据和基础。
二、律师见证的作用
在审查起诉中开展律师见证业务,公开检察机关的诉讼法律行为,对公诉改革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及其他违法取证的现象,强化办案文明。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难免有高高在上,盛气凌人或先入为主,不冷静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等现象,律师见证对检察人员的思想是个警示,促使其以公正的态度执法。二是有利于消除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以受到刑讯逼供行为而翻供变证的现象,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律师见证是经三方同意才进行的,律师、被告人在见证书上签字认可,具有效力,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明显仓白无力,不可采信。三是有利于平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缓解和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恐惧和对抗情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的辩护律师在场,使其感觉有了法律的帮助,自然地作出供述。四是有利于纠正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的错误(通过律师查阅笔录,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提高办案质量。五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但检察人员是同一执法单位,是内部监督机制,如果人民监督员制度把外部监督具体到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上,那么律师见证就是把外部监督具体到了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上,使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三、见证律师必须具备的条件
结合司法实践担任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中的见证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有独立办案能力。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作风正派,原则性强。4、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四、律师见证的原则。
律师见证是一项严肃、认真、细致、准确的工作,如果不尊重客观事实,出现差错,会造成检察机关执法不公,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因此,律师见证应遵循一定原则进行。
一是真实性与合法性原则。见证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诉讼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属于实体性的原则。这也是律师见证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所谓真实性,是指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应该是真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实践中,对于律师见证的真实性是统一的,但对合法性则意见不一。有的同志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需要其提供保障,得罪不得,见证见证,看见就证,只要有法律事实存在,不管其内容是否合法就见证。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律师见证就是解决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问题,监督检察机关的诉讼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如果离开这一立场,律师见证就会偏离法律轨道,成为司法机关非法取证现象的保护伞。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等同混合于私证,这与社会主义律师职业的性质根本不符。
二是自愿原则。律师见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见证,当事人自主决定,律师只能向当事人宣传律师见证的法律意义,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法律观,直到自觉、自愿的意思表示为止,自愿原则是律师见证的重要原则,也是确保律师见证公正的前提。
三是直接原则。是指律师见证必须有严格的时间和空间限制。时间,即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空间,即律师视野所能见到的范围。换言之,律师见证仅能就自己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不能由别人代替自己的观察,也不能对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进行追认见证,或对将要发生的事情预先见证。例如,律师对已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或证人证言,不得见证其诉讼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是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之一。律师作为见证人为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嫌疑人或询问被害人、证人的诉讼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见证,其要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的公正精神,应当贯穿于律师见证的整个过程。因此,律师应使双方免受偏袒、歧视或者其他不公正对待,从而监督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使当事人充分享受诉讼权利。
五是回避原则。律师在见证中,回避原则有两个:一是律师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律师见证时,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有: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律师或律师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四是与案件承办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一回避原则,是为了律师避嫌,或防止律师利用见证徇私舞弊。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办理见证前提出。这里的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申请,一般必须提供证明律师具有上述的回避理由。
五、律师见证的范围、程序和效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是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是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卢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的精神,律师见证的范围适用于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
要看嫌疑人认罪不,不认罪的话,只有人证是没有用的,如果认罪了,公安机关就会对嫌疑人进行刑拘,然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查院同意批捕,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正式逮捕。然后进入侦查阶段。如果嫌疑人不认罪的话,检察院是不会对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真要是找不到什么证据,肯定得放人。
不是说一定得有人证物证什么的,主要是看什么犯罪。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都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