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374个;1642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
截至2003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1个地区(州、盟),比上年减少了6个;660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2个,比上年增加7个;县级市374个,比上年减少7个;1642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比上年减少7个;845个市辖区,比上年增加15个。全国共设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3个自治旗。
国家一级行政区共34个
4个直辖市
23个省
5个自治区
2个特别行政区
地级(含副省级城市):共333个
282个地级市(含副省级城市)
18个地区
30个自治州
3个盟
县级:共2861个
845个市辖区
374个县级市
1470个县
117个自治县
49个旗
3个自治旗
2个特区
1个林区
乡级:共44821个
66个区公所
20500个镇
17187个乡
1168个民族村
5516个街道
282个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