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0114-2003
前 言
本标准是关于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扩充与延拓的配套标准。
本次标准的修订版本代替 G B /T 10114- 1988《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与GB/T 10114- 1988版本相比,本次标准的修订在内容方面的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的格式编排按 G B /T 1.1--2000 进行了修改;
— 增加了前言、规范性引用文件、附录 A ,
— 原标准第 2 章“分类原则”的相关内容调整修改为第 3 章“定义”;原标准第 3 章“编码方法”及第 5 章“本标准的管理”的有关内容统一调整修改为第 4 章“编码规则”,其中原 3.1 条改为4.1 条“代码结构”,原 3.2,3. 3 条改为4. 2 条“编码方法”,原 3.4,4.1 ,5.1,5.2 和 5.3 条的内容调整到4.3 条“赋码规则”的内容之中;原第 4 章“代码编写格式的规定”中的 4. 2 , 4. 4 条改为第 5 章“代码表格式”,并对格式的示例进行了修改;原 5.4 条改为第6 章“标准的实施”;
— 某些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办事处”,本次标准修订将其按街道办事处同等对待,合称街道(地区)办事处;
— 原标准中所提及的政企合一单位,因其不属于行政区划的正式范畴,故本次修订未再将其列人标准正文,而是在附录A 中给出操作性建议。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民政部区划地名司、辽宁省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小林、刘植婷、史立武、刘变飞、周千峰、周福东、李驭鹰、黄茹。
G B/T 10114 于 1988 年 12 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
依据本标准编制的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可作为G B /T 2260 的补充和延拓,与 G B/T 2260 配合
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 B /T 7027- 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0001. 3- 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3 定义
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 . 1
县级以一行政区划 adm inistrative divisions under counties
指镇、乡、民族乡。
注 1 街道(地区)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地区)〕作为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所辖区域在本标准中按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来对待。
注2: 某些省份设置的民族镇,在本标准中按镇来对待
注 3: 苏木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墓层行政区域单位 在本标准中按乡来对待。
3. 2
行政区划专名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specific terms
行政区划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行政区划实体的词。
3. 3
行政区划通名 adm inistrative division generic terms
行政区划名称中用来区分行政区划实体类别的词。
4 编码规则
4.1 代码结构
4 2 编码方法
4.2. 1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第一段采用 G B /T 226。中的六位数字代码,表示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4.2.2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第二段采用系列顺序码,由三位数字构成,具体划分为:
001~099 表示街道(地区)
100~199 表示镇(民族镇)
200 ~99 表示乡、民族乡、苏木
4.3 斌码规则
4.3. 1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和 4,2.2 列出的区划类型,统一排序后进行编码。
4.3.2 在编制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时,当只表示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时,4. 1 所示代码结构的第二段应为三个数字0 ,用九位数字表示,以保证代码长度的一致性。
4.3.3 当G B/T 226。中的代码发生变更时,县级N 下行政区划代码所对应的第一段应作相应的改变。
4. 3. 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所表示的行政区划,在其专名或驻地改变时,其代码不变;而当其隶属关系或通名改变时,则须重新赋码。
4.3.5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所表示的行政区划被撤销或重新赋码后,原代码作废,作废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行政区划,以保证代码的唯一性。
5 代码表格式
5. 1 为使行政区划代码标准文本格式整齐统一,应按照 G BJT 2260,G B /T 20001. 3- 2001 和以下规定的格式编写和印刷:
5.2 在代码表中,行政区划名称应采用法定名称。
6 标准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区域内的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作为地方标准发布,并报本标准归口单位备案。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关于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编制建议
对于不属于行政区划范畴的政企合一单位(如农场、林场、牧场等),当需要对其所在区域进行编码时,可参照本标准 4.1 给出的代码结构分两段赋码 :第一段应采用 G B/T 226。中的六位数字代码;第二段应在本标准4. 2. 2 所定义的代码区间 。01- 399 以外自行定义,建议在区间 901- 990 按顺序自定义编码 。
好像,是不知道
去国家统计局官网网页链接上查,可以具体到街道社区,编码都是标准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