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税控设备、维护费增值税抵减会计处理: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初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会计处理: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电脑+打印机+税金卡)5000元(含税价)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等)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5000元
2、支付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400元
借:管理费用 400元
贷:银行存款 4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