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6条没有第6款。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